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芜湖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wuhu ,缩写为IAW),是在芜湖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芜湖市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更好地支持和推动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建政治引领作用,准确把握功能定位,健全法人治理机构,规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芜湖监管分局(以下简称芜湖银保监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芜湖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安徽省芜湖市。
第二章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芜湖市保险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芜湖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协会的职责范围:
(一)推动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芜湖市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
(二)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会员单位: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主动了解并发现行业发展需求,促进会员间的协作;建立起保险行业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沟通渠道,当好行业代言人;搭建会员与客户沟通交流的平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交流合作: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料共享,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五)加强保险宣传:整合资源,开展行业性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加强舆论引导。
(六)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组织也可以申请加入。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类业务许可证,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组织。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以书面形式确定会员身份。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会员应增强协作意识,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和参加协会议事活动。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保险中介机构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如果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本协会将提出批评、建议,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将有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行为上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的,应在1个月内辞去协会职务,由原单位推举继任理事并函告协会或由原单位继任负责人接任,并由协会向各会员单位公告。
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适当增加人数。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提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各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的聘任:(七)决定秘书处人员的聘任;
(八)审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专职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大会对协会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专职副会长召集、主持。根据会长、专职副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可以采用现代化、非现场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行业自律规则、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订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召集、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可以采用现代化、非现场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理事若干名和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理事单位提名,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上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派,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上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上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不得连任。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或退休的,由原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和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二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成员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协会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检查协会的会费收取、使用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对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进行纠正;
(四)列席理事会,对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反映协会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变更及罢免程序:
(一)理事会成员变更及罢免,需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副会长变更及罢免,需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秘书长变更及罢免,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会长变更及罢免,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变更及罢免,需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附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缴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