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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职责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职责范围: (一)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签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经营行为,督促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 (二)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各项金融保险法规政策; (三)维护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业界向安徽保监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共同愿望和建议; (四)组织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并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行业内各种交流活动,做好保险行业整体形象宣传,提高社会公众保险意识; (五)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六)接受安徽保监局和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以上工作职责范围概括为:自律、服务、维权、交流、宣传。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根据《保险法》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本会只接纳本行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组织。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与本会活动二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本会将提出批评、建议,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有关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行为上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叁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和常务理事、理事的继任和增补; (七)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八)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本会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为常务理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决定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是从事五年以上保险或相关工作,符合保险高管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最近年度芜湖市保险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任;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交本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五)决定专职人员聘用。 会长外出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根据章程规定或会长委托临时负责本会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对会长负责; (二)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交各专业委员会表决; (四)组织调整各专业委员会其他人员; (五)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会员自律约定收取会员会费和补充性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安徽保监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09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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