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保险防诈骗工作,一直以来是业内理赔工作的难点。在信用缺失的社会里,极少数不法分子,挺而走险,钻保险管理的空子,致使诈骗保险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业内从业人员要提高反诈骗的意识,提升反诈骗的识别能力,不断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密切与公安机关协作,提高打击保险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反诈骗机制,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手段,从承保风险识别、理赔基础工作的加强、到调查人员专项技能的提高,全流程地防范保险诈骗风险。唯有识假,才能打假,才能净化保险理赔环境。
现将市经侦侦破的一起保险典型诈骗案,转发大家,供借鉴。
不法分子谎报事故原因骗取巨额保险金
违法犯罪活动应引起关注
——我市经侦部门破获一起巨额保险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4月,犯罪嫌疑人蒋某安与同乡赵某胜合伙购买一台“三—SY215C”挖掘机,以蒋某个人的名义办理了购机手续,同时,蒋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芜湖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工程机械借款合同。购得挖掘机后,蒋、赵二人将该机拉至陕西省安康市中原镇山上某矿区作业。2012年7月底,蒋某安的女婿陈某,在无挖掘机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上机驾驶,造成车毁人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蒋某安、赵某胜明知事故发生是因为无证驾驶造成的,但为了获取保险事故理赔款,隐瞒了事实真相,谎报事故是因为挖掘机停放在山上,遇山体滑坡滚落山涧,导致挖掘机严重毁损,最终骗取人保财险芜湖分公司巨额理赔款53.44万元。目前,我局经侦支队依法对蒋某安、赵某胜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达到2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该罪在客体上,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赵某胜、蒋某安等人就是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隐瞒保险事故真相,编造事故原因,谋取数额巨大保险赔付金。造成了我市保险公司财产巨大损失,同时也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必须严厉打击车辆保险诈骗的犯罪行为,净化社会风气。
三、本案保险诈骗的手段
(一)投保后随意将挖掘机交给无证人操作。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胜、蒋某安购买挖掘机的同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对该机进行了投保。随后将该机拉至陕西省安康市中原镇山上某矿区作业。该机一直由蒋某安的女婿陈某(无挖掘机操作证)和另外一名当地人崔某(有挖掘机操作证)驾驶作业。事发当天,陈某对挖掘机操作不当,致使陈某和挖机从山顶摔至山腰的100米处,造成车毁人伤的事故。事发后,陈某被当地村民及时发现,并送往医院治疗。
(二)找人顶替、规避责任。蒋某安的女婿陈某无证驾驶挖掘机出事后,蒋的妻子刘某系保险公司员工,她告诉蒋、赵二人,陈某没有挖掘机操作证驾驶挖掘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蒋、赵、刘三人为获取赔付款,谋划让赵某安找一个有挖掘机操作证的人顶替陈某。于是,赵某安通过同乡找到安康市的当地人黄某(有挖掘机操作证)来顶替蒋某安的女婿,并提供黄某的挖掘机驾驶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到事发地的村委会、派出所开具了虚假的事故证明交给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三)编造原因、隐瞒真相。蒋某安的女婿陈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后,蒋某安从其妻子刘某那里获知,不能用陈某的姓名在医院登记,以防事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核实。同时,蒋某安和赵某胜为隐瞒真相,编造了挖掘机是黄某驾驶到山上后,其将挖掘机停在一空旷的地带休息,因突发大雨引起山洪暴发山体塌方,将挖掘机摔至100米的山腰的虚假事实。
(四)理赔人员对现场勘验不仔细,走访事发地目击证人不到位。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芜湖分公司的工作人员陶某与公司在外聘请的巫某及犯罪嫌疑人蒋某安、赵某胜委托的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责办理事故保险理赔事宜的工作人员汪某三人,前往事发地进行勘验,三人到达事发地后,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只在现场拍了几张照片,没有走访目击证人,对陈某驾驶挖掘机摔伤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的情况更未进行调查。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侦民警到案发现场走访了解事发地附近的村民,有五、六名村民均反映,事发当天,是陈某驾驶挖掘机上山施工的,且被村民送往医院救治,并且证实,当天的天气是晴空万里,根本不是理赔报案材料中所称的那样暴雨成灾,引发的山洪暴发、山体滑坡。
四、车辆保险诈骗案形成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自有买卖合同以来欺诈骗赔现象就如影随形地相伴而生。车辆保险之所以吸引欺诈骗赔分子的目光,是因为车辆保险合同规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须偿付比保险费高得多的费用给投保人。因此,在高额赔偿的诱惑下,缺乏道德的人便将贪婪的目光投向了车辆保险业,企图通过铤而走险获取高额利益。
(二)社会原因。社会公众大多对保险业务知之甚少,有关保险的法律意识非常淡漠,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往往不认为保险欺诈是一种犯罪行为。当同事、朋友和亲属想欺骗保险公司请求帮忙时,他们会自觉自愿提供帮助,为欺诈行为提供伪证,成为了骗取保险的帮凶。
(三)投保人原因。有些投保人原来并没有利用车辆保险进行欺诈骗赔的企图,只是由于某种偶然因素的诱发,例如他人的提醒和唆使,产生了欺诈骗赔的想法。
(四)保险公司原因。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素质偏低,没有把握好理赔关和按照保险理赔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办事,给欺诈骗赔者以可乘之机,甚至有些理赔人员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同欺诈骗赔者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
五、车辆(挖掘机等)保险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多方联动,综合治理。车辆保险诈骗是经济诈骗犯罪的一种,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阴影,它不仅造成损失,而且不同程度上污化了人们的社会行为标准。从本案的诈骗手段和原因来看,保险、公安、鉴定等多部门联动,进行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二)完善保险部门内部监控机制。首先,要对员工加强思想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把防范和化解风险作为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其次,保险公司内部要建立承保核实制度,对所要承揽的业务要按程序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筛选,以便有效控制风险。三是建立规范的理赔制度,实行接报案人、查勘人、定损人、核审人等分离制度和现场查勘两人制,做到人人把关、各司其责。
(三)保险部门要规范各种工作流程和制度。一是要加强第一现场勘查率,加快对索赔案件的反应速度。事故现场会遗留各种痕迹物证,记载着大量能够真实反映事故发生、发展的信息,但这些痕迹物证极易受到自然和人为的破坏。二是应围绕事故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目击者进行调查,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情况及保户经营状况、个人品行、近期异常表现、保险标的状况等与事故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并做好记录。三是与负责事故处理、事故鉴定及出具证明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事故处理情况,找出涉嫌骗保的疑点,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配合调查取证。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一是公安机关内部多警种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提高打击车辆保险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整体效能。二是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保险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密切的信息互通、联系会议等制度,优势互补,提高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违法犯罪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宣传防范工作。相关部门可以选择车辆保险诈骗案件的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披露车辆保险诈骗的常用手段,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震慑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