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人身保险代理制销售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全省人身保险公司招募同业公司代理制销售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令)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缔约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协商一致,特制定《安徽省人身保险公司招募同业代理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第二条 人身保险代理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2013年7月1日前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2013年7月1日后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并由公司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执业系统”)进行登记注册,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 招募同业代理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招募已经与其他人身保险公司签署代理合同并取得该公司执业证书的代理制销售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立足自主培养,加强对代理制销售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五条 本《自律公约》对加入公约的全省所有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具有约束效力。
第二章 招募同业代理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规定
第六条 缔约公司以市级公司(含中心支公司及其他三级机构)为单位计算,招募同业单一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一次不得超过5人,连续12个月不得超过15人。新筹建设立的机构(包括各级机构)自经批准筹备之日起一年内,招募同业单一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不得超过15人。以上人员包括现有与原保险公司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销售人员和已经离开原公司未满3个月(含)的保险行业从业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七条 缔约公司不得招募在同业人身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未满1年,或连续24个月累计与3家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原人身保险公司同意解约的,以及离开原公司后3个月(不含)以上未在保险行业从业(自公司签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回执》之日起计算),且和原公司不存在业务、财务纠纷的除外。
第八条 缔约公司招募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场、同业公司的营业场所开展招募活动或张贴招募广告;
(二)诋毁同业公司形象和信誉;
(三)虚假承诺、虚假宣传;
(四)唆使签约销售从业人员回原签约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集体解约;
(五)发布宣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的广告;
(六)以非正当渠道取得同业公司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料;
(七)招募代理制销售从业人员时,未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明确说明所招募人员为代理制性质,明示或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八)招募有销售误导行为和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销售从业人员;
(九)对不能提交原签约保险公司签发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证明》或保险行业协会签发的《强制注销执业证书回执》的销售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发放业务代码,印制名片,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并支付佣金;
(十)招募被限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进入保险行业的销售从业人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缔约公司应尊重销售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销售从业人员的正常流动秩序,在招募同业销售人员工作中应做到:
(一)缔约公司收到销售从业人员提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申请时,应及时签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书》回执,作为收到申请的凭证;
(二)缔约公司应当在收到销售从业人员提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对同意解除代理合同的,应在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解约手续并通过执业系统注销该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登记;对不同意解除代理合同关系的,应书面向销售从业人员说明理由并通报当地行业协会;
(三)缔约公司在销售从业人员提出解除代理合同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没有明确给予答复或无正当理由不办理解约手续的,视为同意解约。经销售人员申请,由当地行业协会核实情况后,报省行业协会直接在信息系统内强行注销《执业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安徽保监局处理;
(四)销售从业人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约后,原签约公司发现该销售从业人员代理保险业务期间有严重违规问题需要配合澄清和处理的,新签约公司有责任予以积极配合,督促该销售从业人员处理善后事宜;
(五)缔约公司在招募同业销售从业人员时,必须认真审核其提供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证明》和《资格证书》,在信息系统内查询该销售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是否已注销原有《执业证书》等基本信息;
(六)缔约公司在与销售从业人员签订代理合同时,应明确告知本自律公约的规定,并要求销售从业人员亲自签署《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规范流动承诺书》、明确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的权利和义务,并将《自律公约》列为岗前培训重要内容。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十条 缔约公司违反本《自律公约》相关规定,经行业协会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限期整改和业内通报批评、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安徽省人身保险公司代理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销售活动支付其佣金的,情节严重的,保险行业协会将报请安徽保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自律公约》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回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表》、《解除保险代理合同证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合格审核证明》、《强制注销执业证书申请表》、《强制注销执业证书回执》、《安徽省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承诺书》,由使用单位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
第十三条 本《自律公约》由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自律公约》经安徽省各人身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同意后生效。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