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落实《安徽省人身保险公司招募同业代理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切实有效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代理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的管理,规范保险销售人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令)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人身保险公司代理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办法与《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一、“业内流动”是指代理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从业人员)从原签约的保险公司流动到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过程。保险公司与销售从业人员解约或保险公司与销售从业人员签约,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执业系统”)进行处理。
二、符合流动条件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注销流程
1、符合流动条件的销售从业人员向原保险公司递交《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书》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回执》。原保险公司在收到销售从业人员提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对同意解除代理合同的,应在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解约手续并通过执业系统注销该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登记;对不同意解除代理合同关系的,应书面向销售从业人员说明理由并通报当地行业协会。
2、符合流动条件的销售从业人员向原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没有明确给予答复或给予明确答复不予办理注销执业证书当事人有异议的,销售从业人员可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强制注销申请。
销售从业人员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提交《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回执》及符合流动条件证明,地市行业协会审核材料后上报省行业协会强制注销《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签发《强制注销执业证书回执》。
三、保险公司接收同业销售从业人员的职责
1、保险公司接收符合流动条件的销售从业人员时应将《自律公约》和《管理办法》列为岗前培训课程内容,明确告知《自律公约》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签署《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规范流动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培训记录及《承诺书》需归档留存。
2、销售从业人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约后,原签约公司发现该销售从业人员代理保险业务期间有严重违规问题需要配合澄清和处理的,接收公司应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协助、督促该销售从业人员去处理善后事宜。
四、行业协会职责
1、省协会负责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管理工作,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辖内各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流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约公司进行处理。市协会可以在符合省协会《自律公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自律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也可以对《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违约处理中规定的处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前必须书面上报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备案),制定符合当地市场实际的人身保险公司招募同业代理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自律公约,切实做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的协调和监督工作,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正常、有序流动。
2、行业协会在销售从业人员和销售误导检查中,应将保险公司是否告知《自律公约》和本管理办法内容、是否签署《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规范流动承诺书》作为必要的检查内容。
3、处理强制注销《执业证书》事件。
五、违约处理
1、保险公司违反《自律公约》第四条,给予以下处理:限期整改和业内通报批评、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交纳违约金2000元/人、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人;情节较重的,地市协会将查实的违规或违法事实上报安徽保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保险公司违反《自律公约》第六条、第七条,行业协会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限期整改和业内通报批评、交纳违约金1000-2000元/人。
3、保险公司违反《自律公约》第八条、第九条行业协会一经查实,除限期改正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限期整改和业内通报批评、交纳违约金10000-50000元。
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安徽省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承诺书》要求的,地市协会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限期整改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地市协会将查实的违规或违法事实上报安徽保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管理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徽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办法》(皖保协发[2009]02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