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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保险机构


  中国人寿财险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以案说险

典型案例

       王先生通过朋友介绍,在保险公司为其名下船舶购买了保险,后续因个人资金问题,其将该条船舶转卖给了朋友,但未通知保险公司对保单信息进行变更,随后该条船舶出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鉴定时发现船舶所有权已作变更,但保单信息未作批改,以此拒绝赔付。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风险提示

1.办理保险,应当通过销售人员了解确认具体保障内容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2.保险办理过后,有关保险标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有意识地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有效沟通变更事宜。




华泰财险以案说险-公众安全保障需警示

01案例介绍:

某餐厅才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额50万,2023年2月,顾客W某与家人一行到该餐厅用餐时,W某在餐厅大堂摔倒,导致L3、L4右侧腰骶横突骨折,W某遂要求餐厅赔偿其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接到餐厅报案后,及时指引餐厅调取事发时段监控视频还原事故经过,视频显示在W某进入餐厅前,餐厅服务员收拾餐桌时不慎将菜品打翻在地,服务员立即对地面进行清洁并离开,W某随后进入餐厅并追逐在前方奔跑的同行小孩,途径该路段时因地面湿滑摔倒。W某治疗结束后向餐厅索赔医疗费及误工费等费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根据W某病历等资料,核定出各索赔项目的合理费用,并建议餐厅与W某按各自在事件中的责任比例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资料后结合保单约定赔付1.2万元。

02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众责任险作为转嫁公众责任的保险产品,主要保障被保险人从事经营或管理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03风险提示:

公众责任风险在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日常管理中,应视特殊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如进行地面清洁工作时摆放醒目的警示标志,对不安全区域进行临时围蔽;出险人流量大情况时,做好安全疏导工作,使用广播进行安全注意事项的告知,最大限度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新华保险:以案说险在身边

一、【案例简介】

2022年10月,客户宋女士因白血病至医院治疗,出院后向公司申请重疾和医疗理赔,很快理赔金就转入了客户的账户,后续也一直为客户报销后期的治疗费用,客户对理赔结果非常满意。2023年8月,客户的姐姐在为客户申请理赔时偶然提到,当初为了治疗,使用了不少靶向药,但是该药品医院没有,所以都是院外购药的,还有基因检测,也是在院外实施,花了不少钱,感慨“要是医院有这个药,费用含在住院费用里就能报销了”。客服人员立刻意识到客户对理赔有误解,以为院外费用无法理赔,可能存在合理费用未报销的情况。于是,客服人员向客户家属详细介绍了保险责任,告知符合条件的院外费用是可以报销的,并协助客户收集理赔材料。在客服人员的协助下,客户陆续收集齐了理赔材料,再次向新华保险申请理赔,很快,几万元的理赔款就转到客户的账户中。新华保险主动提醒客户收集材料申请理赔的行为,让客户感受到了保险公司的担当,对客服人员赞赏有加。客户家属表示,宋女士术后还需要定期服用一些药物稳定病情,但是药物都需要在院外购买,费用相当昂贵,给家庭带来了不小的经济负担,给患者本人也带来了精神压力,有了新华保险的保驾护航,对宋女士家庭如同雪中送炭。

虽然客户有部分费用没有申请,但经过客服人员的积极沟通交流,一方面减少了客户的损失,另一方面维护了公司的名誉。有效减轻了消费者家庭经济负担,提高了理赔效率,树立了良好的公司形象。

二、【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根据以上要求,保险理赔的申请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交相关材料。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益,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客户因为治疗需要使用基因检测报告,虽基因检测在院外发生,保险公司主动提醒客户可以申请理赔,并在收到材料后,及时进行了赔付,维护了客户的公平交易权。

三、【消费风险提示】

很多消费者或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主要理解为不得在保险条款中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相同的保险产品,不同的消费者应该享受平等的服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角度看,因为监管相关管理要求的存在,很少有含有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险产品可以顺利通过审核或报备,而且保险公司销售后的监管风险也会很高。但如何把控服务标准,消费者如何主张自身权益,是保险运营服务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大家人寿以案说险:犹豫期的重要性

案例简介

2023年8月,客户杨某来保险公司表示自己三年前在银行购买一份保险,已交满三年,打算退回保费时发现有损失,因此极其不满,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杨某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时,明确表示自己知悉并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解约损失等重要权利义务。同时在犹豫期内,杨某收到保险合同后并没有对合同内容仔细阅读,也没有向保险公司了解情况,而是放在一边,置之不理,以为三年后即可全额退保。在保险公司人员向杨某展示保险合同并耐心讲解后,杨某表示理解并选择继续持有保单。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向客户介绍并销售保险产品,之后客户便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保险公司向客户出具合同时,在犹豫期内再次向客户确认合同的重要内容。

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一般会有15天的犹豫期,具体犹豫期时间以保险条款为准。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客户有充足的时间了解合同内容,在犹豫期内客户享有全额退保费的权利。同时保险公司也会在犹豫期内向投保人进行回访,提示合同重要内容,确认投保人是否清楚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解约损失等重要权益。一旦客户超过犹豫期退保,就要承担退保损失。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确认无误后真实地回答回访问题,必要时可拨打保险公司官方电话或前往保险公司柜面了解合同的内容,充分行使犹豫期内退保的权利。


“以案说险”之百万医疗续保骗局:

客户夏女士于2023年9月接到一个自称是某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的陌生电话,“客服”称夏女士购买的“百万医疗”即将到期,询问夏女士是否需要续订。夏女士表示其未购买过该保险,“客服”又称百万医疗保险是某平台赠送的,可能是夏女士之前无意点击领取的,但是保险只免费赠送一年,如果不想续保需要将自动扣费功能关闭,否则到期会自动扣费。夏女士信以为真,配合“客服”下载了起指定软件并开启屏幕共享,在“客服”“指导”下,办理贷款20余万,并将贷款转至对方账户。转账后夏女士发现被骗立即报警,案件正在侦破中,款项追回困难。

提醒广大消费者朋友,不要轻信陌生来电、不要下载陌生软件、不要与陌生人屏幕共享,对于来电存疑的,及时挂断,有必要的及时报警。对于保险或银行业务有疑问的,请拨打保险公司、银行的官方客服电话或亲往门店咨询。小心防范,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都邦财险“以案说险”案例

2023年07月08日08时50分,杜某驾车在安徽省池州市某地与一辆电瓶车发生相刮,造成本车受损,三者物损,三者1位受伤。

案件发生后,查勘员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在核验行驶证时发现行驶证车主与保单上被保险人不一致,随即从承保处调取承保资料,发现客户在投保时提供的行驶证上面的车主为单位,而实际行驶证车主为个人。后经询问得知,杜某从事二手车买卖行业,为了方便为车辆购买保险,私自将行驶证车主伪造修改成自己的名字。保险人员告知其伪造行驶证信息是属于违法行为,目前客户已同意拒赔处理。

案例启示:

不少客户为了各种私利在购买保险时伪造提供虚假行驶证,该行为首先是违法的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企业财产一切险 守护企业良性发展

某公司在我司投保企业财产一切险,2023.2.24公司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标的及邻近企业厂房、设备等财产受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第一时间调查取证,经监管单位等多方面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该车间精馏釜底部局部过热,导致釜残剧烈分解后内部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未对危废原料的成分进行分析是为制度执行力不力;精馏釜的操作规程先采用常压精馏改为减压精馏是为随意变更工艺;自动控制系统连锁切除,未投入使用,是为自控系统管理部规范;精馏釜未安装爆破片,是未设计安装安全附件。本次事故标的疏于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行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启示】保险是一种分担风险的方法,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这种矛盾对立统一基础上,对个别投保企业来说是偶然和不确定的,但对所有投保企业来说却是必然和确定的。

【案例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客服理赔部 毛家俊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酒后开车“驶”不得

                                     -  原以案说险|代位求偿权,你了解多少        

交通事故,特别是双方、多方事故,容易产生矛盾纠纷。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方不满意保险公司的赔付该如何处理?针对该问题,保险公司应主动向客户宣导和讲解代位求偿的索赔流程,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介绍

2022年9月22日,保险客户王先生驾驶车辆与刘女士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失及刘女士受伤,经交警认定双方同责。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矛盾纠纷,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不能将钱款赔偿给刘女士,并称刘女士尚未赔付其应当承担的车辆损失,如保险公司未经其允许赔付刘女士,将向有关部门投诉。

为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处理保险消费者困惑,保险公司连线王先生,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刘女士有权向保险公司就应获赔偿部分请求保险赔偿金,王先生也可以就其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后续将由保险公司就王先生车辆损失对刘女士进行追偿。纠纷化解方案得到王先生与刘女士的认可与同意,同时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事故双方因发生矛盾纠纷,王先生单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当责任方怠于赔偿的时候,受害方有权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受害方车辆损失无法得到有责方赔偿时,如投保商业车损险且有有责方明确信息时,可通过其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车损险中以“代位求偿”方式获得赔付,若申请“代位求偿”的车主在事故中无责任,则不会造成来年保费上涨。

知识课堂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当被保险人提出代位求偿需求时,保险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太平财险芜湖中支以案说险:停车不当担责任

一、案例简介:

周某在太平财险芜湖中支为自己的车购买了保险。2023 9 月 17 日,张某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避让行人,碰到停放在路边的周某的车辆。张某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感到很疑惑,为什么自己的车停着没动也有责任呢?

二、案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实施条例之规定。

三、风险提示:

1.违法停车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如果因机动车违法停车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违法停车的当事人要负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2.如果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到安全的地方。如果车辆无法移动,应在车后放置警示标志,并打开双闪,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车内人员要及时离开车辆,撤离到护栏外再拨打求助电话。

四、案件警示:

在交通事故中,周某车辆受损严重,为图方便,常有人将车辆随意停在路边,如因违停引发的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




                                                      交银人寿芜湖中支以案说险

【案例简介】

2023年2月,客户王先生的第二年续期保费未缴,客户经理小李随后与王先生取得了联系。经了解,王先生在一月底经熟人介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产品,不太清楚产品性质,投保后就后悔了,王先生想退保,但是那家公司的业务员告知王先生所购的产品是抢占额度的稀缺产品,买了就不能退。为协助客户解决困扰,客户经理小李上门为王先生现场梳理了这份新单的保险责任,介绍了这份新单的实际功用。王先生发现确实不是自己想要的保险产品,还是想退保。经核实,该份保单有二十天的犹豫期,目前保单仍在犹豫期内。该保险公司业务员所说的“抢占额度的稀缺产品,买了不能退”等言论属销售误导。

最后,王先生通过该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沟通并成功退保,对原业务员的销售误导行为进行了投诉。

【以案说险】

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金融消费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的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不得强买强卖。

                  



太保寿险芜湖中支以案说险:法定受益人OR指定受益人

案例介绍:

40岁的叶女士与王先生均为二婚家庭,由于感情不和,长期两地分居,叶女士与年迈的父母亲生活在一起,2017年1月14日、2022年12月23日为在我司自己投保两份保险:《安行宝两全保险(2.0版)》、《太平如意卡(202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2023年1月31日上午11时25分左右,叶女士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2023年3月,叶女士的哥哥叶先生携带整套理赔资料至我司柜面办理理赔手续。

经公司审核,两份保单法定继承人为叶女士母亲余女士、父亲叶先生及配偶王先生。理赔资料齐全,包括理赔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保险金申请权益确认书等相关资料,且签字处均有手印,提交理赔申请流程,2023年3月16日理赔款26万元转入叶女士母亲余女士的账户。

2023年4月叶女士配偶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质疑,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理赔委托相关资料,代理人叶先生在受托理赔过程中,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损害自己合法利益,现在余女士拿到理赔款后并未支付自己应得的款项86666元。后起诉余女士、代理人叶先生及保险公司,要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1.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及时指定身故受益人。保险中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一般是指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若不指定,即默认为法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时,对于法定受益人,理赔金是按照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的,只有指定具体的身故受益人,理赔金才能直接转入具体受益人的账户。

2.若未指定受益人,理赔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有可能会产生纠纷。一方面,所有继承人对于理赔金的分配比例可能存在争执,从而导致理赔金迟迟无法完成给付,甚至可能会导致亲友之间的诉讼;另一方面,如果被保险人生前存在欠款,理赔金还需要优先用于偿还欠款,剩余部分再由所有继承人商议分配比例。

 



永诚财险芜湖中支以案说险典型案例

【案例】

 孙某在某4S店购买新车,同时在4S店购买了车险豪华套餐“全险”。但在购买过程中,孙某未仔细听取业务人员讲解所谓的“全险”包含哪些险种,每个险种的责任。该套餐的险种是: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2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万元)。

孙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行人,孙某负全部责任。在保险公司支付三者赔款时,仅支付医保内用药。孙某未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第三者医保外用药险,因此三者的医保外用药不属于赔偿范围。

【分析】

此案例中,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未对保险产品进行了解,也未详细听取业务人员对相关险种条款介绍,仅凭个人感觉购买,认为买了“全险”就能全赔,未详细了解保险的保障范围、免除责任等内容,导致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能获得全额赔偿。

永诚保险温馨提示:

1、保险产品不存在所谓“全险”,所有保险产品条款均设定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

2、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仔细阅读投保单上的保险注意事项,并核实所购买的险种是否属于自己所需的。若不详之处,请仔细咨询工作人员,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3、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险的保险责任,重点了解责任免除内容。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此部分所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浙商保险以案说险—妥善保管证件,保障个人财产安全

案例介绍:

刘某的私家车要维修,他把车子开到王某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由于维修需要几天的时间,刘某故将车子停放在汽修厂后离开。然而,刘某忘记将车子的行驶证、保单和身份证带走,它们都留在了车上。

几天后,王某把刘某的车送回来了,还告诉他由于维修时间较长,这次维修费用全免。 事出反常必有妖。原来,王某为了骗取车辆保险理赔,指使他人,故意驾驶刘某的车撞向石墩,骗得的保险理赔款远远超过修车的费用。

风险提示:

1、为什么不法分子能轻松地获取赔偿呢?

当刘某离开时,他忘记将车辆行驶证、保单和银行卡都带走,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

2、别人拿到你的保单,可能会产生哪些后果?

         1)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从而面临身份盗窃的风险。

      (2)他们可能滥用保单信息进行欺诈活动,例如篡改金额或索赔细节,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

      (3)假若有人能够查阅保单内容,那么他们就有可能知晓财产和保险范围,这可能激起他们的兴趣,进而促使他们采取进一步的犯罪行为,例如入室盗窃或车辆盗窃。

       因此,保护个人保单的机密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个人身份信息泄露:给人带来了巨大的隐私安全威胁。一旦个人身份信息泄露,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身份盗窃、欺诈活动甚至犯罪行为。此外,个人身份信息泄露也可能导致金融损失和信用风险,让个人陷入无尽的麻烦和不安。为了保护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我们需要加强隐私保护意识,采取措施加密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

3、别人拿到你的行驶证,可能会产生哪些后果?

        1)可能会导致无法合法驾驶车辆。

     (2)如果他们使用行驶证违规驾驶,你也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受到交通罚款甚至是驾驶证被吊销的风险。

     (3)行驶证被冒用或被用于犯罪活动,可能会被牵连到法律纠纷中。

因此,保管好个人行驶证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4、别人拿到你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哪些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成为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帮凶”;

     (3)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温馨提示:

1.要妥善保管个人重要证件和单证,以免遗失或被他人滥用。

2.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建议尽量亲自办理金融保险业务,不要委托不熟悉的人代办。如果确有需要进行授权委托,务必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授权范围,以防止个人信息被盗。

3. 为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应避免随意扔掉快递单和票据。

4. 请勿随意在社交媒体和朋友圈上分享包含个人信息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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